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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薪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11-30 点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现将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法计算相关说明如下: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免税收入,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等。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累计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

2.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3.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

4.举例说明(以某职工2023年1-7月收入与扣减情况为例)

收入项:

(1)应发工资16000元/月;

(2)4月17日取得我校某院网报发放的专家评审费2000元。

扣减项:

(1)减除费用5000元/月;

(2)“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3500元/月;

(3)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月;

(4)没有其他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该职工1-7月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情况如下:

1月:(16000-5000-3500-2000)×3%=165元

2月:(16000×2(1-2月)-5000×2(1-2月)-3500×2(1-2月)-2000×2(1-2月))×3%-165(1月预缴税额)=165元

3月:(16000×3(1-3月,以下相同)-5000×3(1-3月)-3500×3(1-3月)-2000×3(1-3月))×3%-165(1月预缴税额,以下相同)-165(2月预缴税额)=165元

4月:(16000×4-5000×4-3500×4-2000×4)×3%-165-165-165=165元

4月17日网报评审费: 2000×3%=60元

说明:由于该职工截止网报收入发放时,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6000元,仍适用3%预扣率。

5月:(16000×5-5000×5-3500×5-2000×5+2000(4月17日网报评审费,以下相同))×3%-165-165-165-165-60(4月17日网报预缴税额,以下相同)=165元

6月:(16000×6-5000×6-3500×6-2000×6+2000)×3%-165-165-165-165-60-165=165元

7月:(16000×7-5000×7-3500×7-2000×7+2000)×10%-2520-165-165-165-165-60-165-165=480元

由于7月份该职工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0×7-5000×7-3500×7-2000×7+2000=40500元,适用10%预扣率。


关于子女教育等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提高标准的规定:

2023年8月30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三、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详见:http:/info/1090/4586.htm